我國對廢舊輪胎煉油排放廢水執行以下國家標準:
《廢舊輪胎煉油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596-2015),該標準規定了廢舊輪胎煉油企業排放廢水的污染物濃度限值,包括:
| 污染物 | 限值(mg/L) |
| 化學需氧量(COD) | ≤ 100 |
| 生物需氧量(BOD5) | ≤ 20 |
| 懸浮物(SS) | ≤ 50 |
| 總氮(TN) | ≤ 15 |
| 總磷(TP) | ≤ 2 |
| 苯系物 | ≤ 0.5 |
| 揮發性有機物(VOCs) | ≤ 10 |
除了國家標準外,一些地方政府也制定了更加嚴格的廢水排放標準。例如:北京市《廢舊輪胎煉油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11/1838-2018),該標準對COD、BOD5、SS、TN、TP等污染物的限值比國家標準更加嚴格,旨在進一步保護北京市的水環境。
國家和地方政府對廢舊輪胎煉油排放廢水執行情況的監管主要通過以下方式:
定期監測:環保部門定期對廢舊輪胎煉油企業進行廢水監測,檢查其是否符合排放標準。
執法檢查:環保部門不定期開展執法檢查,對違反排放標準的企業進行處罰。
應急響應:對于發生廢水泄漏或超標排放等突發事件,環保部門將及時采取應急措施,防止環境污染。